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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 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 * 国办发[1994]29号和国阅[1993]20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规范驾驶员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方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健康发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 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动车驾驶员队伍素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 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急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站教练场地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
信息化管理是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和服务效率的重要手段。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车辆和设施设备的管理、教练员和学员的信息管理、培训质量和档案管理等。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培训业务的数据化和智能化,提升培训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 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第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向正规化发展,提高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 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 教练场经营许可者,可经营教练场相关业务。第十条 申请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组织架构和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职责。(二)拥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涵盖安全、教练员、学员、质量、考试等方面。
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长春市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各类设施、设备清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设备设施数量要符合国标的要求。)一般情况需提供: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经营的范围和自身条件填写要真实有效。
一般情况需提供: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购车合同或购车0 均可(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工商信息还显示,即便是兴通公司,也仅有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该层级驾培机构只能从事一种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这意味着,不管是兴通公司,还是其双阳分公司,都不具备上岗证的培训资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 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2、将本规定中的“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统一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将“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统一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是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于2006年1月12日中华 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2号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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